111年度鳳補字第699號
原 告 速優國際有限公司
上列原告與
被告簡暉駿間請求返還租賃物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
裁判費。
按核定
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 第2 項定有明文。
是以有關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於財產權訴訟,起訴時若無客觀交易價額,應審核
當事人因該請求所得受之客觀利益為準。
經查,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應返還車牌號碼000-0000車輛(下稱
系爭車輛)予原告。則依
前揭說明,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應認以系爭車輛之價額為準。
惟原告未提出所得利益之相關資料,致本院無法核定該項訴訟標的價額,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查報上述聲明之訴訟標的價額(即系爭車輛現今之價值,
包括但不限於汽車
買賣契約、汽車貸款或汽車鑑定報告等,並提出相關證明資料),俾供核定裁判費。倘原告逾期未查報,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5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李怡蓉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