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鳳補字第699號
原 告 速優國際有限公司
被 告 簡暉駿
上列原告與
被告簡暉駿間請求返還租賃物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
裁判費。
按核定
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 第2 項定有明文。
是以有關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於財產權訴訟,起訴時若無客觀交易價額,應審核
當事人因該請求所得受之客觀利益為準。
經查,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應返還車牌號碼000-0000車輛(下稱
系爭車輛)予原告。則依
前揭說明,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應認以系爭車輛之價額為準。而原告陳報系爭車輛之價額為新臺幣(下同)579,000元,依前揭說明,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579,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2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
上開裁判費,逾期未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30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李怡蓉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裁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