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鳳補字第806號
原 告 鑫賜有限公司
上列原告與
被告黃冠魁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
上開裁判費,逾期未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另原告
起訴狀列載
訴訟代理人為葉信義,
惟未檢附
委任狀,請併補正。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3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李怡蓉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