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11年度鳳補字第86號
原 告 達隆成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陳榮隆
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
聲請對
債務人詹慶明發
支付命令,
惟
債務人既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則依民事訴訟法第
519 條第1 項之規定,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經查,
本
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0,000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
1,00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500 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23
準用同法第436 條第2 項、第24
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
上開
裁判費,逾期不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原告並應提出
準備書狀及
按
對造人數提出
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2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藍雅筠
以上
正本係正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2 日
書記官 蔡毓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