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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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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鳳山簡易庭 111 年度鳳補字第 8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1 年 02 月 22 日
裁判案由:
清償債務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鳳補字第86號 原   告 達隆成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榮隆  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聲請對債務人詹慶明發支付命令,惟 債務人既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則依民事訴訟法第 519 條第1 項之規定,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 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 1,00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500 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23準用同法第436 條第2 項、第24 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上開 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原告並應提出準備書狀及按 對造人數提出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2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藍雅筠 以上正本係正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2  日                書記官  蔡毓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