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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鳳山簡易庭 112 年度鳳保險小字第 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6 月 19 日
裁判案由:
給付保險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鳳山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鳳保險小字第2號
原      告  張芷嫻 

被      告  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志摩昌彦
訴訟代理人  陳瑋矗 
            蔣宗憲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保險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七月十六日十四時五十五分,在本院鳳山簡易庭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9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李怡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9  日
                              書記官  陳孟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