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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鳳山簡易庭 112 年度鳳小字第 112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6 月 05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鳳山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鳳小字第1128號
原      告  陳志成即快樂情企業社

被      告  賓志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明宏 
被      告  戴逸宣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段敬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七月二十二日十時十分,在本院鳳山簡易庭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5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李怡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6   日
                              書記官  陳孟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