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鳳小字第703號
原 告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訴訟代理人 蘇秋慧
兼送達代收
人
上列
當事人間清償電信費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2年10月4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參仟壹佰零肆元,及其中新臺幣參仟貳佰玖拾元自民國一一二年九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
假執行,但被告以新臺幣壹萬參仟壹佰零肆元供
擔保後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7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謝宗翰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
上訴,
非以違背法
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
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
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
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均須按
他造當事人之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