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鳳小字第880號
原 告 陳永貴
上列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鳳山
分公司間請求返還
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5月2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
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8,000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
準用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
上開裁判費,如逾期未補繳,即
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4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侯雅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