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鳳建簡字第3號
上列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約璽爾室內裝修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5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
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330,690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5,46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上訴。又上訴人具狀上訴,並未表明上訴理由,亦應於
上開期限內提出理由書並檢附
繕本到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李怡蓉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