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鳳簡字第44號
原 告 速優國際有限公司
被 告 簡暉駿
主 文
理 由
一、
按因財產權而起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
裁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又起訴不合程式而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
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
簡易訴訟程序亦同,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
準用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規定甚明。
二、
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1年11月30日以裁定命原告於5 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同年12月5日送達予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
可稽。原告逾期
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簡易庭查詢簡答表
暨所附答詢表、繳費資料明細在卷足據,其訴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李怡蓉
如對本裁定
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