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鳳山簡易庭 112 年度鳳簡字第 65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5 月 14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鳳山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鳳簡字第650號
原      告  翊揚機電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慶鵬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鍾夢賢律師
被      告  楊雅婷 


上列當事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七月一日十時二十五分,在本院鳳山簡易庭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4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李怡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5  日
                              書記官  陳孟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