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鳳簡字第650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楊雅婷
即 原 告 翊揚機電工程有限公司
兼
上二人共同
上列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翊揚機電工程有限公司等間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8月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
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0,000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
訟法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
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上
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3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李怡蓉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