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鳳補字第457號
原 告 利基工程有限公司
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
聲請對
債務人篁霖營造有限公司發
支付命令,債務人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依民事訴訟法第519條第1項之規定,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經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6,782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1,44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940元,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
上開裁判費,逾期未補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原告並應提出
準備書狀及
按對造人數提出
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5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楊儭華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