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鳳補字第476號
原 告 經緯航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林欣儀律師
原告因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曾
聲請對
被告胥樹棟發
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78,032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18,88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3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
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原告並應提出
準備書狀及
按對造人數提出
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9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吳文婷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