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鳳補字第509號
原 告 佶麟小客車租賃有限公司
原告因請求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曾
聲請對
債務人鄭以苓發
支付命令,
惟債務人既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則依民事訴訟法第519條第1項之規定,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7,740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1,110元,扣除前已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61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
上開裁判費,如逾期未補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原告並應提出
準備書狀及
按對造人數提出
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7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李怡蓉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