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鳳補字第737號
原 告 上流水電工程有限公司
上列原告因請求返還工程款事件,曾
聲請對
債務人翔亞科技有限公司發
支付命令,
惟債務人既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則依民事訴訟法第519 條第1 項之規定,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經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0,589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1,66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聲請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1,16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後5 日內補繳
上開裁判費,如逾期未補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6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謝宗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