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鳳原小字第21號
原 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廖彩霞
上列
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1月12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貳仟柒佰零肆元,及其中新臺幣壹萬玖仟貳佰伍拾玖元自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二日起至民國一○四年
八月三十一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一○四年
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並自本判決確定之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9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茆怡文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
上訴,
非以違背
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
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
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均須按
他造當事人之人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