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鳳小字第1037號
原 告 張丞禮
被 告 楊天祥
上列
當事人間
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經本院刑事庭
裁定移送前來(113年度簡附民字第204號),本院於民國113年1月16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玖萬玖仟玖佰陸拾肆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五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第一項得
假執行。但被告以新臺幣玖萬玖仟玖佰陸拾肆元為原告
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4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侯雅文
如對本判決
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
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
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
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均須按
他造當事人之人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