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鳳小字第110號
聲 請 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聲請人因與
相對人李湘鈴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對本院於民國113年4月30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聲請更正,本院裁定如下:
理 由
一、
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
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所謂顯然錯誤,
乃指判決中所表示者與法院本來之意思顯然不符者而言,如係法院基於證據資料所為之判斷,即
非顯然錯誤,不屬於裁定更正之範疇。是更正裁定,並非法院就事件之爭執重新為
裁判,不過將裁判中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加以更正,使裁判中所表示者,與法院本來之意思相符,原裁判之意旨,並未因而變更。
二、
本件聲請意旨
略以:本院113年度鳳小字第110號判決主文中關於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37,112元之記載為誤植,應更正為37,101元,以免日後產生疑義,請求裁定更正等語。
三、
經查,
上開判決主文所記載之37,112元,業經
聲請人於本院最後一次
言詞辯論期日時當庭確認
訴之聲明數額無誤(見本院卷第77頁),並有原告所提資料在卷為證(見本院卷第35頁),是此部分係依
言詞辯論終結時卷內既有資料所為判斷之結果,並無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聲請人據以聲請本院裁定更正,於法
難認有據,應予駁回。至聲請人所述為免日後產生疑義等語,如係因相對人後續有為清償或其他因素致
債權金額較上開判決主文
所載之金額低者,聲請人於上開判決確定後將來聲請
強制執行時,本得自行選擇欲聲請強制執行之金額及範圍,
附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0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侯雅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
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
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