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鳳小字第323號
原 告 裕邦信用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陳永祺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清償電信費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6月17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貳仟肆佰貳拾貳元,及其中新臺幣伍仟伍佰柒拾肆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五月十七日起至清償之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
,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由被告負擔。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8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李怡蓉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判決
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同時表明上訴理由;如已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補具上訴理由(均須按
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
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