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鳳小字第363號
原 告 遠信國際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顏正裕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3年6月12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柒仟捌佰肆拾陸元,及自民國一一二年十月二十九日起至民國一一四年六月二十八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四點八一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一四年六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並自本判決確定之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第一項得
假執行,但被告以新臺幣貳萬柒仟捌佰肆拾陸元供
擔保後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8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謝宗翰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
上訴,
非以違背
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均須按
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
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