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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鳳山簡易庭 113 年度鳳小字第 379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7 月 08 日
裁判案由:
清償借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鳳小字第379號
原      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衍茂 
訴訟代理人  蘇珮綺 
            陳振宗 
被      告  陳彥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6月1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萬零參佰零玖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九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週年利率百分之一點八四五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十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8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李怡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同時表明上訴理由;如已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補具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8   日
                              書記官  陳孟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