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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鳳山簡易庭 113 年度鳳小字第 420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6 月 28 日
裁判案由:
清償借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鳳小字第420號
原      告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俞宇琦 
訴訟代理人  李憲文 
            陳柔汶 
被      告  歐天居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6月2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捌萬捌仟肆佰伍拾貳元,及自民國一一二年八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週年利率百分之七點一四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一二年九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並應於裁判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以新臺幣捌萬捌仟肆佰伍拾貳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8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侯雅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以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
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
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
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8  日
                              書記官  蔡毓琦 
訴訟費用計算式         
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合計            1,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