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鳳山簡易庭 113 年度鳳小字第 446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8 月 05 日
裁判案由:
清償借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鳳小字第446號
原      告  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美玲 
訴訟代理人  劉威志 
            謝明潔 
被      告  陳緯宸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7月2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陸仟玖佰柒拾參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一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週年利率百分之一點八四五計算之利息,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違約金最多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5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李怡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以違背法
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
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
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
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5   日
                              書記官  陳孟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