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鳳小字第527號
原 告 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上列
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9月25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被告柯子恩應於繼承被繼承人藍佩鈺之遺產範圍內與被告柯松逸
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陸仟陸佰伍拾元,及自民國一一二年十一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一點六五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一一二年十二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
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
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柯子恩於繼承被繼承人藍佩鈺之遺產範圍內與被告柯松逸連帶負擔,並自本判決確定之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30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茆怡文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
上訴,
非以違背
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
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
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均須按
他造當事人之人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