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鳳小字第529號
原 告 東元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王卉琳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分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8月12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仟肆佰參拾陸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三月三十日起至清償之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
,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由被告負擔。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6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李怡蓉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
上訴,
非以違背法
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
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
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
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均須按
他造當事人之人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