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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鳳山簡易庭 113 年度鳳小字第 574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7 月 29 日
裁判案由: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鳳小字第574號
原      告  旺旺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自明 
訴訟代理人  林怡君 
            孫志賢 
            謝念錦 
被      告  香亦凡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3年7月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參仟肆佰壹拾柒元,及自民國一一三年六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並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以新臺幣肆萬參仟肆佰壹拾柒元
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9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謝宗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以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9  日
                              書記官  張家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