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鳳小字第621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0月15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62,100元,及其中新臺幣57,179元自民國113年5月4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並應於
裁判確定之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
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62,100元為原告
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林婕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