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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鳳山簡易庭 113 年度鳳小字第 621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11 月 01 日
裁判案由:
給付簽帳卡消費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鳳小字第621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訴訟代理人  蔡杰祐 
被      告  陳志賢 

                      (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0月1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62,100元,及其中新臺幣57,179元自民國113年5月4日起至清償日止,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並應於裁判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62,100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林婕妤 
         
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