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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鳳山簡易庭 113 年度鳳小字第 626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11 月 01 日
裁判案由:
清償借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鳳小字第626號
原      告  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美玲 
訴訟代理人  童守源 
被      告  張興洲 

            張孝良 

            鮑美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0月1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13,419元,及自民國112年7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週年利率百分之1.65計算之利息,自民國112 年8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超過6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連帶負擔,並應於裁判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13,419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林婕妤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以違背法
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
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
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
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   日
                書記官 陳孟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