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鳳小字第635號
原      告  國泰世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林建宏  
上列
當事人間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0月8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玖仟零捌拾壹元,及自民國一一三年九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並自本判決確定之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2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茆怡文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
上訴,
非以違背
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
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
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均須按
他造當事人之人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