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鳳山簡易庭 113 年度鳳小字第 637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9 月 30 日
裁判案由:
清償借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鳳小字第637號
原      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訴訟代理人  黃增南 
被      告  簡榮漳(原名簡正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9月1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參仟陸佰零伍元,及自民國一一二年十一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週年利率百分之一點八四五計算之利息,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違約金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並應於裁判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以新臺幣貳萬參仟陸佰零伍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30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侯雅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以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
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
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
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蔡毓琦
訴訟費用計算式         
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合計            1,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