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鳳小字第653號
原 告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郭基武 (已歿)
主 文
理 由
一、
按人之
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
死亡,
民法第6 條定有明文。又有權利能力者,有當事人能力;原告或
被告無當事人能力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原告之訴,民事訴訟法第40條第1 項、第249 條第1 項第3 款亦有明文。再按依民事訴訟法第168 條規定,因當事人
死亡而聲明
承受訴訟,以訴訟中當事人
死亡者為限,如於起訴時當事人已
死亡,則為無當事人能力,其訴為不合法,不生承受訴訟之問題。
二、
經查,
本件原告於民國113年7月18日起訴請求損害賠償,
惟本件被告於
起訴前之112年5月4日已
死亡,有其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附卷
可稽,是原告以已
死亡無當事人能力之人為被告,起訴要件
顯有不合,且屬無從補正事項,亦不生承受訴訟之問題,原告本件起訴自
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5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謝宗翰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
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
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