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鳳小字第741號
原 告 裕邦信用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理 由
一、
按訴訟,由被告
住所地之法院
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
管轄權者,依原告
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
移送於其
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
經查,原告
起訴狀雖列被告之
住所地為高雄市鳳山區,
惟該址前經原告寄送
債權讓與通知信函,而遭招領逾期退回,另稽其起訴前已將戶籍遷至高雄市鳥松區,顯見被告已將其住所遷往高雄市鳥松區,並
非本院轄區,有其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附卷
可稽(本院卷第21頁),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橋頭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
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爰依職權將
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4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侯雅文
如對本裁定
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