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鳳小字第767號
原 告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林鳳章
上列
當事人間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1月6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被告應於繼承被
繼承人鄭永明之賸餘遺產範圍內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參仟零伍拾陸元,及自民國一一二年五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於繼承被繼承人鄭永明之賸餘遺產範圍內負擔,並自本判決確定之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7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茆怡文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
上訴,
非以違背
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
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
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均須按
他造當事人之人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