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鳳小字第771號
原 告 億豪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謝沛宸即謝美惠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上午九時二十分在本院鳳山簡易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
按法院於
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
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
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因有待調查事項,需再開言詞辯論,
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9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茆怡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