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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鳳山簡易庭 113 年度鳳小字第 86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11 月 28 日
裁判案由:
清償電信費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鳳小字第862號
原      告  晨旭企業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偕漢佳  


被      告  許儷馨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電信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依職權以裁定移送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住所地係設在高雄市○○區○○路○段00號(高雄市茄萣戶政事務所湖內辦公處),有被告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且無卷存證據證明被告係居住於本院管轄區域,依前揭規定,自應由臺灣橋頭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本院逕依職權移轉管轄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8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茆怡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8  日
               書記官 劉企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