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鳳小字第862號
原 告 晨旭企業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許儷馨
理 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
經查,本件被告
住所地係設在高雄市○○區○○路○段00號(高雄市茄萣
戶政事務所湖內辦公處),有被告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在卷
可稽,且無卷存證據證明被告係居住於本院
管轄區域,依
前揭規定,自應由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管轄。茲原告向無
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本院逕依職權移轉
管轄,
爰將本件
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8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茆怡文
如對本裁定
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