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鳳山簡易庭 113 年度鳳小字第 878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12 月 06 日
裁判案由:
清償借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鳳小字第878號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訴訟代理人  郭雅慧  
            黃靜茹  
被      告  李金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1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捌萬壹仟柒佰貳拾玖元,及其中新臺幣捌萬壹仟零玖拾伍元,自民國一一三年九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週年利率百分之三點八六五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一三年九月三日起至民國一一四年一月二十四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自民國一一四年一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並應於裁判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以新臺幣捌萬壹仟柒佰貳拾玖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6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侯雅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以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
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
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
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6   日
               書記官 蔡毓琦 
訴訟費用計算式     
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合計      1,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