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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案件撤回資訊: 撤回起訴
裁判字號:
鳳山簡易庭 113 年度鳳小字第 88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2 月 06 日
裁判案由:
給付簽帳卡消費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鳳小字第881號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俊智  
訴訟代理人  陳明煌  
            朱亞婷  
            陳佩伶  
被      告  王介政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然因原告於言詞辯論終結後陳報被告已清償債務,是有待調查事項,需再開言詞辯論,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6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茆怡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6   日
               書 記 官 劉企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