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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案件撤回資訊: 撤回起訴
裁判字號:
鳳山簡易庭 113 年度鳳小字第 88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2 月 06 日
裁判案由:
給付簽帳卡消費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13年度鳳小字第881號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黃俊智
訴訟代理人
陳明煌
朱亞婷
陳佩伶
被 告
王介政
上列
當事人
間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
應
再開
言詞辯論
。
理 由
一、
按
法院於
言詞
辯論終結
後,宣示
裁判
前,如有必要得命
再開
辯論
,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然因原告於言詞辯論終結後陳報被告已清償債務,是有待調查事項,需
再開
言詞辯論,
爰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6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茆怡文
以上
正本
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
抗告
。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6 日
書 記 官
劉企萍
歷審裁判
列印歷審清單
說明:
:案件目前繫屬法院或無該案號裁判書。
:案件目前上訴到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
相關法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