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鳳小字第887號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黃心漪
上列
當事人間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月15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47,414元,及其中新臺幣45,315元自民國113年6月4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並自本判決確定之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3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茆怡文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
上訴,
非以違背
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
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
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均須按
他造當事人之人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