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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鳳山簡易庭 113 年度鳳小字第 92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2 月 13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鳳小字第924號
原      告  張溫美滿
訴訟代理人  黃莉雅  

被      告  夏源正  

            許名賢  
            陳金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4年3月25日上午9時20分,在本院鳳山簡易庭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3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林婕妤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3  日
                書記官 陳孟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