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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案件撤回資訊:
撤回起訴
裁判字號:
鳳山簡易庭 113 年度鳳小字第 982 號民事裁定
113年度鳳小字第982號
廖泓溢 黃建銘 被 告 何少華即永佶通訊工程行
上列 當事人間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4年3月27日下午14時40分在本院鳳山簡易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 按法院於 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 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 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因有待調查事項,需 再開言詞辯論, 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0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茆怡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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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案件目前繫屬法院或無該案號裁判書。
:案件目前上訴到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