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鳳建簡字第6號
上 訴 人 簡智緣
上列
上訴人與被
上訴人大砌塗裝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於民國115年4月28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惟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即上訴利益為新台幣(下同)322,40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735元(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
非訟事件及強制
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已於114年1月1日施行,本件民事上訴狀之收文日期為115年5月25日,應以上訴時即施行後之
法律規定為準)。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8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林婕妤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