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鳳簡字第142號
被 告 盛富科技有限公司
上列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張綸芬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11月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
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8,000,000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120,3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上訴,特此裁定。又上訴人具狀上訴,但未表明上訴理由,亦應於
上開期限內提出理由書並檢附
繕本到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6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侯雅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