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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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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鳳山簡易庭 113 年度鳳簡字第 14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1 月 08 日
裁判案由:
給付票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鳳簡字第142號
上 訴 人即
被      告  盛富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淑姬  


原      告  張綸芬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11月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上訴程式。又對於簡易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其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亦定有明文。
二、經查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2月6日裁定通知其於送達後5日內補正,該裁定業於113年12月10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為憑(見本院卷第167頁),上訴未補正及繳納,有多元化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及答詢表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169至175頁),依據上開規定,上訴上訴難認為合法,應以裁定駁回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8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侯雅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8   日
               書記官 蔡毓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