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鳳簡字第20號
被 告 區塊城市咖啡館有限公司
蔡登凱
上列
反訴原告與
反訴被告阮紹婷即娜姂霓姂店間清償債務事件,反訴原告提起反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反訴原告於民國113年5月31日提起反訴,請求反訴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150,000元,
本件反訴之
訴訟標的金額為15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反訴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反訴
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1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茆怡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