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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鳳山簡易庭 113 年度鳳簡字第 34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11 月 29 日
裁判案由:
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13年度鳳簡字第341號
原 告 林冠宏
被 告
林秋鳳
上列
當事人
間
債務人
異議
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
應再開
言詞辯論
,並指定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下午二時三十五分在
本院
鳳山簡易庭第二法庭
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9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侯雅文
以上
正本
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
抗告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9 日
書記官
蔡毓琦
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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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案件目前繫屬法院或無該案號裁判書。
:案件目前上訴到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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