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鳳簡字第35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王婉馨
楊紋卉
王三仁
張凱傑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塗銷
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理 由
一、
按法院於
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
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
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於民國114年1月16日言詞辯論終結,原定於114年2月26日10時
宣判,因原告
具狀陳明撤回訴訟,故再開言詞辯論,
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7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侯雅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