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鳳簡字第588號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理 由
一、
按訴訟,由被告
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
管轄權者,依原告
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
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及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
經查,本件原告依消費借貸
法律關係起訴請求被告清償債務。而被告
住所地係在新北市永和區,有被告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在卷
可稽;另本件復查無兩造就消費借貸關係有債務履行地之約定,則依民事訴訟法第1第1項之規定,應由臺灣
新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本院逕依職權移轉管轄,
爰將本件
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1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茆怡文
如對本裁定
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