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鳳簡字第685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美方總成國際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王倩雯
上列
上訴人與被
上訴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清償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1月1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
本件上訴之
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27,492元【計算式:本金324,980元+起訴前已發生之利息、
違約金共計2,512元(詳如附表)=327,492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6,73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3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茆怡文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得
抗告,如不服該部分,應於
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命補繳裁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3 日
附表:(元以下四捨五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