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鳳簡字第719號
原 告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歐陽紅英
上 一 人
被 告 黃振興(黃福盛之承受訴訟人)
黃惠珠(黃福盛之承受訴訟人)
黃惠琴(黃福盛之承受訴訟人)
本件應由黃吳桂、黃振興、黃惠珠、黃惠琴為
被告黃福盛之承受訴訟人,
續行訴訟。
理 由
一、
按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
繼承人、
遺產管理人或其他依
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
當然停止。第168條至第172條及前條所定之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當事人不
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
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民事訴訟法第168條、第175條第1項、第178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黃福盛於
訴訟繫屬中之民國113年12月5日死亡,其
繼承人為黃吳桂、黃振興、黃惠珠、黃惠琴,均未據
拋棄繼承,有
戶籍謄本及
家事事件公告查詢結果在卷
可稽,
揆諸前揭規定,本件即應以黃吳桂、黃振興、黃惠珠、黃惠琴為黃福盛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又黃吳桂、黃振興、黃惠珠、黃惠琴
迄未為承受訴訟之聲明,
爰由本院依職權裁定黃吳桂、黃振興、黃惠珠、黃惠琴為黃福盛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三、爰為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9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林婕妤
如對本裁定
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9 日